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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0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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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劃名稱:鼓勵國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
經濟部「鼓勵國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為推動台灣成為「產業創新研發中心」,對於能與我國產生互補互利之跨國企業,鼓勵其在台設立區域研發中心, 使對國內產業產生關鍵影響與互補效果,並引進其科技管理制度以提升我國產業科技水準。
自九十一年度推動以來,已獲廣泛迴響與支持,各重要媒體等紛紛報導,國際知名大廠如HP、SONY、DELL、IBM、INTEL等亦陸續來台設立創新研發中心。經濟部將持續提供我國之投資與經營環境資訊,並以高效能與積極的服務態度,協助解決在台所遭遇各項問題,積極推動國外企業來台設立研發中心。

一、在台設立的優勢
◆完整產業體系
產業上中下游體系完整,在全世界分工體系中扮演明確的角色,許多產業在全球舉足輕重,例如:為次於美、日、韓之第四大半導體製造國,次於美、日及大陸之全世界第四大資訊硬體製造國,及次於韓國超過日本之第二名LCD製造國;另一方面多項產品世界第一,例如:筆記型電腦、晶圓代工、ABS、WLAN等。
◆優秀的工程人才
由於高等教育普及,1950至1990年代間留學海外人才數眾,具有相當多之科學工程人才,在政府一系列產業發展政策措施下,這些歸國之科學工程人才已創立為數眾多之高科技公司,建立一流的工程管理能力,於世界各地成功複製此產業發展模式,並與跨國企業建立起良好的夥伴關係。國內產業科技發展迅速,長期培育之優異工程人才及高值工程管理能力,為跨國企業迅速發展其所需之下世代產業技術或產品,不可或缺之人才。
◆關係密切之產官學研體系
除已設立150餘所大學院校,提供產業發展所需之人才,亦成立產業技術研究機構,開發產業發展所需之產業技術,同時政府為促使產業政策發展,制定相關政策工具以建構產業創新體系,例如科技專案、產學研之研究組織、研發園區、租稅獎勵、創投體系、產業聚落等等。由於互動體系之建立,使得官學研內知識流通迅速,為促成產業發展的主要推力,亦為吸引國際研發投資之優勢。
◆良好的科技法律環境
近年來陸續制訂「科學技術基本法」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確立推動產業科學技術發展之基本方針及原則,並促使產業經濟持續發展;另一方面,亦制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植物種苗法」及「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等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法令,致力成為科技法令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先進發展國家,為跨國企業釋放國際資源時的最佳選擇。

二、申請的好處
(一)人力支援措施
1.協助研發中心提供國防工業訓儲人員員額的核給,惟各年度員額仍需視當年度國防訓儲政策,計畫實際執行狀況等規定依程序辦理。
備註:國防工業訓儲人員是為碩士以上學位、具備高階研發能力之專業人才,並通過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試之研究所畢業生,運用國防訓儲人力協助民間從事前瞻創新研發,進行長期規劃可降低人員流動風險。
2.協助引進海外/大陸產業科技人才:研發中心大陸產業科技人才員額的核給,以不超過該研發中心研究人員總數的20%為原則,停留期限可達六年。
a. 如計畫對國內產業造成重大影響, 有關大陸科技人才引進部分,將以專案申請爭取協助申請較多研究人員總數。
b. 凡經經濟部核發國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之公司,申請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外籍人士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c. 跨國企業申請海外/大陸人才來台,包括跨國企業內部人員之調動、商業訪客、引進產業技術、從事科技研究等項目,得享有簡化及放寬措施,諸如:縮短申辦時程、得核發逐次加簽旅行證、免辦對保手續等。

(二)經費補助
1.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費用。
2.國外專家差旅及酬勞費用。
3.研發中心之場所租金費用。
4.與其他國內企業、研究機構、學術單位進行合作研發工作之費用為補助重點。
5.補助款將會考量政府在所提研發中心計畫中應扮演之角色、研發中心對國內6.產業將產生之影響及效益等具體貢獻度、國外資源(人力/技術)於台灣本地發展之承諾等原則,由研發中心計畫審查委員會進行整體評估後核定補助經費上限,計畫補助時程以3年為原則。

(三)租稅優惠措施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辦理相關租稅抵減。

(四)單一窗口服務
為國內外公司設立研發中心擔任各項諮詢服務,協調各相關政府機關解決其所遭遇之問題。

三、申請資格
1.依外國法律合法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在台合法設立並存續之分公司。
2.依本國公司法設立並存續之公司且為國外公司之從屬公司。
3.組織具研發創新能力、資源整合能力高,對我國產業創新體系推動具重大關鍵影響者,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具備前述資格(研發中心計畫審查委員會另有議定時除外)。
3.同一企業已申請或執行其他政府補助計畫者,其計畫將由研發中心計畫審查委員會審議是否得受經費補助。

四、申請注意事項
1.為保障 貴公司權益,所有接洽過程中、相關文件及資訊全程以機密文件處理。
2.本計畫無截止送件日期,可隨時遞件申請。惟同時申請國防訓儲員額核給之企業,請配合國防部年度審查時程與相關規定。
3.請 貴公司確認所提供任何資料及計畫成果並無侵犯他人相關智慧財產權。
4.與 貴公司來往文件及會議承諾均列入檔案作為持續計畫溝通、洽談基礎。
5.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保障 貴公司權益,均已要求相關人員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審查結果均由經濟部函文通知。
6.經濟部或審查執行單位並未推薦其他機構或人員(例如企管顧問公司)進行輔導,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洽詢業界科專專案辦公室。
7.計畫執行廠商如獲國防訓儲人員核給,其人員管理需依據國防部規定,採用「國防工業訓儲制度運作管理資訊系統」(http://rondi.mnd.gov.tw/),進行線上計畫與人員管理。

五、相關注意事項與文件下載請至http://innovation5.tdp.org.tw/group/application/tdp_mncf/index.php

 

  修改資料
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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