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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0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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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劃名稱: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企業規劃、開發具創新性、示範性、共通性或整合性,且具科技涵量之應用與服務,創新營運模式,並提升產業價值,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附件一)推動「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

一、申請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或從事與創新服務研究發展活動相關具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以下簡稱企業)
(二)財務健全:
1. 企業、該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使用票據1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2. 企業、該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無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部違約之舊案無財務責任未清者。
3. 申請企業及多家聯合申請計畫之主導企業淨值需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但非擔任主導之其他聯合申請企業之淨值應為正值即可。
4. 屬生技、數位內容領域企業之淨值未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申請計畫得先受理申請,惟該案計畫於聯席會通過後指導會議前,申請企業須檢具合法登記之智慧財產評價機構出具之智慧財產權評鑑結果報告證明文件,併同財務審查資料送審,未檢具證明文件或併同財務審查後之淨值仍未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將依申請資格不符以退件處理。
5. 申請企業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企業或其專業團隊有從事提供知識之創造、流通或加值之工作經驗且有實績,具足夠人力執行申請之計畫者。
(四)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但計畫內容有跨國營運之需者不在此限。
(五)具研發實績之外國企業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具備前述一至三項資格。
(六)申請企業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七)企業得與學校、法人、依法設立以從事醫療或安養照護為目的之機構共同提出申請,惟送件申請前應經本部評估其參與符合重大科技政策推動所需,始得受理審查。
(八)國營事業申請前應先經本部專案評估其符合重大科技政策推動所需,始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範圍:
(一)以需求為導向,規劃、開發或建置具創新性、示範性、共通性或整合性之服務平台、系統或模式。
(二)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導入、整合與應用,發展創新商業營運模式與服務流程,或透過市場、行銷、通路或服務等創新方式,創造產業價值。
(三)發展新興科技相關先導應用與服務之價值創新活動。
(四) 其他創造具體知識資本、創新產業價值或提升產業創新能力之研究發展活動。

三、申請階段:
符合申請資格者得以個別或聯合方式提案,同時可考量實際作業需求提出下列補助申請。
(一)「先期規劃」階段(Phase 1)
所提計畫構想具備創新性與示範性,惟其可行性需進行評估或規劃者,可申請先期規劃計畫。
(二)「開發建置」階段(Phase 2)
所提計畫內容具備創新性與示範性,並已有完整可行性評估及規劃者,可直接申請開發建置計畫。

四、應備申請資料
(一)應備資料
1.「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申請表【1式 2份,格式參見附件二】
2.「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計畫書【1式10份,格式參見附件三】
(二)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註1、2) 【1式2份】
(三)最近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註1) 【1式1份】

五、具研發實績之外國企業,可僅先以計畫申請表及計畫書送件申請。

六、企業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企業自行撤案,均不另發還。

七、申請企業送件前需至計畫服務網站(http://itas.tdp.org.tw/)進行線上申請登錄,並上傳計畫書及計畫摘要電子檔。

註1:財務報表及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含當年度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證明文件) 如為影本,請加蓋申請企業及負責人印章。
註2:年初申請之案件,若不及提送前一年度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可先提送企業自編財務報表,待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簽證後再行補送。若無,以相關財務報表代替。
註3:相關文件請至http://itas.tdp.org.tw/index.php下載


 

  修改資料
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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