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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名稱: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業者創新研發計畫 |
SBIR計畫就是「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它是經濟部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創新技術或產品的研發,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所訂定的計畫,期望能以此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加速提升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以迎接面臨之挑戰。
本計畫依申請之研發計畫屬性分為「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並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與「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再依申請對象區分為「個別申請」與「研發聯盟」。
一、計畫屬性
1.「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究,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
用等。
(2)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所支持之產業技術。
(3)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
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2.「創新服務」係指:
(1)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
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2)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
務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計畫範圍。
◆結合多家技術研發或研發服務之公司進行服務業之技術創新、系統創新與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由1 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二、申請階段
1.「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意或創新構想進行研究評估。
2.「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係指針對明確具創新之技術、產品或服務標的,並已做過研究評估可直接切入研究發展技術、產品或服務。
三、申請對象
1.「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或事務所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2.「研發聯盟」係指3 家(含)以上成員合作,成員半數以上須為中小企業,且由1家中小企業為代表,以聯盟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藉由產業上中下游及跨領域結盟,確定產業標準、擬定技術規格、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提昇及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
四、申請資格: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1.製造業: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 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200 人以內。
2.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 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50 人以內。
(二)無欠稅情形,且於近5 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科技專案計畫有解除合約紀錄者。
(三)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四)申請「創新服務」計畫者,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具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五)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但得與學校、法人或國內、外機構共同申請。聯盟成員半數以上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 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五、應備資料:
(一) 申請研發計畫請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加
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1. 計畫書(格式如附件A):
(1) 個別申請:一式8 份。
(2) 研發聯盟:一式12 份。另應提出「SBIR 研發聯盟合作協議書草案」(範本如附件H)。
2. 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90 年11 月14 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等影本各2 份。申請者如為事務所,應提出相關主管機關准予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3. 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各2 份(新創未滿1 年之公司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4. 其他:
(1) 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2 份(未進駐者免繳)。
(2) 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
(二) 本計畫相關資訊與申請資料請至 http://www.sbir.org.tw/ 網址下載相關電子檔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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